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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一) 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原處理單位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二) 事故有人死亡,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二、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一) 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
(二) 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三) 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
三、如何處理行政責任?
若有違規事實,請於接獲違規通知單後,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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