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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等所致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且手續簡便,無須另支付費用委託他人代辦,詳情可向各地產物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查詢。另欲查詢肇事汽車是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汽車及承保公司名稱者,可檢具本登記聯單影本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傳真:02-23219134)查詢。為了提供更快、更好的理賠或補償服務,並請被保險人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於事故發生五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當事人、時間、地點及經過情形等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後,在辦公時間內前往原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閱覽或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另於事故發生十五日後,可前往原處理分局交通分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可連結至本局資訊服務網(http://eacc-inv.ntpd.gov.tw/TcpAppWeb/)線上申辦,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將於您申請後十四個工作日核發。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當事人如為外國僑民,請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洽辦;軍事車輛肇事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當事人對於肇事違規罰單舉發內容若有異議,請逕向應到案之交通事件裁決所(監理所、站)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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