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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及腳踏車路權
(一)行人穿越道路的路權
1.行人應在劃設的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應靠邊行走。
2.行人應經由行人穿越道、道穿越道路,不可在以上設施100公尺範圍內
任意穿越道路。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道以上
之單行道,行人不得穿越道路。
(二)汽車通過行人穿越路道的路權
1.行人穿越道上,行人有絕對先行權,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
慢行,察看有無行人,並做好停車準備,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
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2.駕車不可在人行道上行駛。
3.汽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腳踏車路權
1.騎乘腳踏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
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2.腳踏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
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3.腳踏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
路。
4.腳踏車在夜間行車應燃亮燈光。
5.腳踏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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