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反上述規定者,平面道路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相關配套措施:
(一)本修正案所指小型車種類,係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等,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小型車後座附載逾4歲至12歲以下兒童,應搭配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但如其體型可正常安全繫安全帶者,則無須加裝輔助座墊。
(三)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計程車駕駛人之告知貼紙,將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研議製作後,透過相關計程車公會發送計程車駕駛人黏貼。
(四)孕婦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正確繫妥安全帶,使用三點式安全帶時,應將腰帶置於腹部下方,以免緊急煞車或撞擊時壓迫或傷害腹部。
(五)小型車後座乘客得免適用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例外情形:
1.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2.乘座營業小客車(計程車)時,需加裝輔助座墊才能妥適安全帶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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